就业创业政策
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作者:工商学院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8-06-14 13:47:28

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佛府办〔201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10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运用就业专项资金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补贴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首次申请不限)。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单位有关证照;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招募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在登记补贴记录后退回,下同)、《毕业证书》(以下无特别注明的,只需提供经申请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相同的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高校就业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7.《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资金划拨至单位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特困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工作,参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财政核拨经费人员除外),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申请程序参照第(一)项执行。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单位应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首次申请应当提供的资料,除增加《岗位补贴申请表》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外,其余资料与第(一)项相同。有关初审、公示、复核、结算等程序参照第(一)项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补助

(一)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及各普通高等院校在毕业年度内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培训部门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区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2.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文件或证明;3.离校前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参加创业培训证明,毕业离校后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4.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7.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二)对毕业1年内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

在办理工商登记、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高校毕业生可持以下资料向创业所在区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纳税证明;4.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5.与招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含本人及招用的劳动者);7.《自主创业资助申请表》;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账户。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考察并核实相关资料,提出核实意见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关公示、复核、结算等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三)毕业1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有关岗位补贴标准、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相同。

(四)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本市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结算(首次申请不限)。高校毕业生应在每季度15日前向户籍所在区或创业所在区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2.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账户。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初审,出具核实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关公示、复核、结算等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三、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有关补贴

凡毕业后非本人自愿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申请就业见习,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到所在区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共青团等单位报名。接受报名的单位组织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见面,达成意向后发放《见习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见习单位报到并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基地由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按省规定的程序推荐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期间可享受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见习单位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负责500元,其余由见习单位负责。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见习补贴财政负担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期满后见习单位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2.见习人员《见习通知书》;3.《见习协议书》;4.见习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簿》复印件;5.生活补贴支付凭证;6.《见习补贴申请表》;7.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见习单位还应为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出具见习评估报告,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证明。

四、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有关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到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证书)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专项能力或培训证书每人600元,初级每人800元,中级每人900元,高级及以上等级1200元。对通过初次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相应等级培训补贴的20%。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参照上述办法给予补贴。

上述补贴实行先付后补,企业支付费用后,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4.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或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7.《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毕业生个人凭以下资料申请:1.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或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2.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单据(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实数补贴);4.《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5.个人银行账户。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补贴

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下同),可按经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职业介绍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参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执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职业介绍补贴按季结算,机构应在每季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3.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用人单位加具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5.《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6.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区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定。

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应向户籍所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3.《生活补助申请表》;4.低保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村)委会出具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助名单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月支付临时生活补助,同时在申领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并逐月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临时生活补助:1.实现就业;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后继续冒领临时生活补助的,按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扶持2011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一)用人单位补贴资金支付。本市所属企业(含中央、省属在本市的企业,毕业生自主创办的经济实体)招收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属的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等资金由所属的区支付。

(二)个人补贴(助)资金支付。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个人申请有关补贴和扶持优惠的,应向户籍所在的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有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临时生活补助由户籍所在的区支付,一次性创业资助由创业所在的区支付。

(三)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支付。本市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本市五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区、镇(街)按比例进行分担的,由各区自行确定。

八、关于享受扶持政策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规定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11届及以后的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即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二)通知中提到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执行。申请补贴的审批截止时间为毕业年度次年的6月30日。各项补贴按属地原则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发放情况应录入全省劳动保障统一业务系统,并在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记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边远山区就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灵活就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政策,按国发〔2011〕16号、粤府〔2011〕76号、粤人社发〔2011〕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